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徐诗瑜
据“健康山西”2月8日发布的公告,从2月10日起,山西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停止互联网首诊。已取得互联网医院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出现新冠相关症状的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不得开具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莫诺拉韦胶囊、阿兹夫定片、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等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物。
“取消互联网首诊符合国家卫健委关于‘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的要求。实际的互联网诊疗几乎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首诊’,取消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一位长期从事药学研究的专家在接受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于新冠患者的互联网诊疗本质是销售药品,而非诊断疾病
2022年12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发布《关于做好新冠肺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通知》,医疗机构(包括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依据最新版新型冠状肺炎诊疗方案有关要求,为出现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居家的,在线开具治疗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处方,并鼓励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将药品配送到患者家中。
因当时医疗机构治疗压力较大,部分医疗机构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通知》发布后宣布“线上发热诊疗,支持首诊”。随后,业界有声音认为,互联网医院只能复诊不能首诊的局面开始“破冰”。
不过,2023年1月8日,国家卫健委宣布实施新冠病毒“乙类乙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在2月9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疾控中心流行病学首席专家吴尊友表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网站公布的新冠病毒感染的死亡和病例数比例来看,新冠病毒变异对人类生命安全的威胁在减弱。
因新冠病毒大量感染所带来的临时性互联网窗口也随之“收缩”。
上述专家表示,对于新冠相关症状的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本质上是新冠药物的销售行为,而非对新冠病毒的诊断行为。“首诊”可能面临多项检测,如新冠病毒感染者的诊断需要通过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这些都需要在线下完成。
国家卫健委明确提出,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8年7月发布《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在《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提到,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诊疗更多还是在随访,而不是首诊。首诊所面临的化学检测、生理检测都需要在线下完成。患者自述患有某种疾病,随后进行互联网开药,本质上是药品买卖行为。”上述专家介绍,山西卫健委、药监局此次对于互联网首诊的取消符合国家卫健委原本构建的互联网诊疗逻辑。互联网诊疗实际上做的应该是专业对专业的意见交换,如远程医疗,而非首诊。
(运营:齐钰)